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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秀洲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中国·秀洲”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3.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区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4.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秀洲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秀洲区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应急管理、人事信息等;
8.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公益事业、重点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救助、财税体制改革等;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府,具体网址为/。
本机关还将采用《嘉兴日报》报纸,“看秀洲”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2717413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1765号
联系电话:0573-82717413
传真号码:0573-82720220
邮政编码:314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4.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机构
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三)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收到补正要求后15日内)。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